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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约定赠与子女房产协议,能否撤销该赠与行为、另行分割房产

作者:澄城148法律服务所 发布时间:2025-09-28 11:40:55点击:2


案例简介

甲男与乙女于2010101日结婚,201235日育有一子丙,201351日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家庭生活居住,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。202278日,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,约定房产归丙所有,待丙年满18周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;离婚后丙一直随乙女生活,由乙女抚养。后甲男欲私自对外出售该房产,与中介签订委卖合同并收取了意向买受人的定金。丙与乙女知晓后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归丙所有,并要求甲男立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。甲男认为赠与房产在未过户登记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,要求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;即使不能撤销赠与,协议约定丙年满18周岁登记过户,目前并不满足过户条件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:甲男与乙女于202278日签订的《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,甲男与乙女约定将房产赠与给丙,系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,为保障共同子女未来生活及财产权利,从赠与目的及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血亲关系的事实上看,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,依法不可撤销。协议约定待丙年满18周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但甲男已与中介签订委卖合同并收取了意向买受人的定金,能够证明丙的受赠房产处于风险中,随时可能被出售,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,故丙有权要求甲男提前履行赠与合同,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

争议焦点

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: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;受赠房产受到实际侵害的情况下,能否要求提前过户。通过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,具有道德性质及特殊身份关系的赠与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,赠与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行为;若因赠与人的相关行为使得赠与物实际处于风险中,可能导致赠与物毁损、灭失、转移等,即使赠与期限未届满,受赠人也可以要求赠与人提前履行赠与行为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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